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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南充市出台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优惠政策
作者:admin  更新时间:2013-08-13 13:23:00

    7月25日,四川省南充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《关于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》,

    通知提出,力争到2015年末,在全市形成“9073”养老格局,新增床位2.5万张,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40张,基本满足全市老人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。

    通知要求,到2015年末,每个乡镇至少应建有1所集“五保”老人供养、社会老人入住为一体的农村养老院。每所养老院床位数不低于70张床位,每个床位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。每个县(市、区)至少应建有1所300—500张床位的城市福利中心,每张床位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。在每个城市社区设立1个老年人日间照料站,每个照料站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。在每个街道设立至少1个居家养老服务站,每个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站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。市本级和9县(市、区)各建1所占地面积不少于10亩,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老年大学及老年活动中心。

    通知明确了政府给予社会养老机构的资金补助办法,对市辖三区登记认可、考核合格的社会养老机构,床位数规模达到300张以上的,按减除财政全额补助人员后的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年300元经营补助;对经过审批的新办社会养老机构,床位数规模达到300张以上的,按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。补助资金由市、区财政分担,其中市财政承担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1500元/床、经营补助资金100元/人·年。其他县(市)可参照此标准制定相应的资金补助办法。

    通知还明确了一些优惠条款,对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;对政府部门和企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、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,符合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条件并经税务机关认定,免征企业所得税;对其自用的房产、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;对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,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、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,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。优惠收取养老机构水、电、气安装费和数字电视机顶盒费,水、电、气使用费及电视收视费按低收入家庭标准收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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